為服務我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加快清理“僵尸企業”,實現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市法院)、國家稅務總局自貢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稅務局)、自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信局)、自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自貢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自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自貢市醫療保障局(以下簡稱市醫保局)、中國人民銀行自貢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人行市中心支行)結合我市破產審判中有關稅務、職工社會保險費、企業注銷、破產企業征信等問題,建立自貢市破產審判“1+N”協調聯動機制(以下簡稱“1+N”機制),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各司其職、銜接配合原則。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破產審判職能作用和稅務、經信、人社、國資、市場監管、醫保、人民銀行在破產工作中各自的職能職責,各司其職、銜接配合,合力保障破產工作順利推進。
(二)堅持合法、合規原則。“1+N”機制下各項工作應當嚴格依法進行,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同時應當遵守各部門的法規及規章制度。
(三)堅持服務大局原則。“1+N”機制下各項工作應當以推動全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清理“僵尸企業”,服務自貢市老工業城市轉型升級,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融入和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為工作原則。
(四)堅持高效、便民原則。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推進破產案件繁簡分流,提升破產案件審判效率。其他成員單位應當立足發揮各自的主管職能,注重工作效率,簡化審批事項,為破產案件中涉及各成員單位的事項提供高效、便民的服務。
二、工作目標
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破產審判輻射相關問題解決的新途徑,發揮人民法院、稅務、經信、人社、國資、市場監管、醫保、人民銀行的協調聯動作用,提升破產審判效率與效果,推動形成破產案件審判合力,助推我市老工業城市轉型升級。
第二章 “1+N”機制工作框架
三、聯席會議機制
市法院、市稅務局、市經信局、市人社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醫保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聯合建立破產審判“1+N”聯席會議機制,由市法院作為召集人,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交流涉及破產審判相關領域的經驗做法,總結存在的問題;市法院對新出臺的法律法規進行解讀和釋明,其他各成員單位互相通報涉及破產工作的各類新政策;同時協調解決破產個案中的具體問題。遇緊急情況時,任一成員單位可臨時召集聯席會議。
四、日常工作機構
各成員單位聯合設立自貢市破產審判協調聯動中心(以下簡稱協調聯動中心),作為“1+N”機制開展日常工作辦事機構。該協調聯動中心的辦公場所設在市法院,由市法院民三庭(清算與破產審判庭)負責綜合管理工作。
五、聯絡員制度
各成員單位分別指定一名聯絡員,具體負責各方信息共享和溝通、協調等事務。
六、信息共享協調機制
各成員單位之間加強溝通聯系,及時通報涉及破產審判的相關信息、政策,建立包括破產案件信息,破產企業稅收政策,破產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政策,涉及“僵尸企業”處置的相關政策,破產企業注銷政策以及破產重整企業股權轉讓、股權質押,破產企業征信等信息的共享制度。
七、風險聯動預警機制
各成員單位之間加強對破產企業、困難企業以及“僵尸企業”的監控和信息交換,共同加強對企業欠稅、欠繳社會保險費等情況的分析和預警。發現異常的,各成員單位可依職權采取合理措施強化監督管理。
第三章 具體舉措
八、破產涉稅的問題
(一)涉稅輔導
稅務機關應人民法院、管理人和預重整企業的請求,可以為破產企業管理人和預重整企業開展預重整工作提供專業的涉稅輔導。
(二)欠繳稅費及滯納金債權
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欠繳稅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償。
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費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破產案件受理后因原欠繳稅費產生的滯納金不屬于破產債權。
破產清算程序結束后,破產財產不足以全部清償所欠繳稅費及滯納金的部分,由稅務機關依法依規進行核銷。
(三)非正常戶的解除
債務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前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影響企業破產處置的,管理人應當向稅務機關申請解除債務人非正常戶狀態,并提交人民法院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以及債務人的稅務登記證件、印章。管理人未全面接管債務人印章和賬簿、文書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并同時將說明送交人民法院備案。
稅務機關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后,對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應依法予以處理。全面接管債務人印章和賬簿、文書的,管理人應代表債務人就非正常戶期間的納稅義務向稅務機關說明并申報;未全面接管債務人印章和賬簿、文書的,管理人應就相關情況及未接管原因向稅務機關書面說明。破產案件受理后管理人發現債務人在非正常戶期間有納稅義務的,應及時到稅務機關處理。對產生的罰款,應及時繳納;對產生的在破產案件受理以后的稅費,應及時繳納;對產生的在破產案件受理前的稅費,可以由稅務機關向管理人進行補充債權申報。補充申報完成后,稅務機關依法解除其非正常戶認定。
(四)債務人票據的使用
在破產程序中因履行合同、處置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營業確需使用發票的,管理人可以債務人(納稅人)的名義向稅務機關申領發票,申請書可使用債務人公章或管理人印章。管理人開具發票時應加蓋企業發票專用章。
(五)破產重整、和解的債務豁免涉稅問題
對破產企業重整、和解過程中發生的債務豁免所得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相關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債務重組的收入,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實現。
(六)重整企業稅務登記信息變更
企業重整過程中,因引入投資人等原因確需辦理稅務登記信息變更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據工商信息變更情況及時辦理信息變更。無需工商部門變更信息的,稅務機關應根據債務人的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七)納稅信用修復
1.債務人納稅信用修復
納入信用管理的債務人企業符合《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7號)條件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十五日內完成債務人納稅信用修復。
2.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
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稅務機關應充分運用銀行與稅務機關之間的信用機制,根據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企業履行納稅義務情況對企業進行納稅信用等級修復,并將修復結果向金融機構進行推送。
人民法院作出終結重整程序的裁定后,應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可參照新設立企業對企業納稅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評定。
(八)稅務注銷
管理人在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企業注銷登記前,應當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注銷手續,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及時出具清稅文書。
(九)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管理人認為破產企業符合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由有關機關依法核準。
(十)稅務機關對債務人采取強制措施的處理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稅務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及時對債務人財產解除強制措施。
2.人民法院在宣告債務人破產前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及時通知原已采取強制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稅務機關按照原順位恢復相關強制措施。
(十一)處置財產產生稅費的處理
在破產程序中因處置債務人財產所產生的相關稅費屬于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依法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稅務機關無需另行申報債權,由管理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拍賣成交確認書或者其他財產所有權轉移證明材料,被處置不動產權屬證明,出讓方、受讓方身份信息等材料,依據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按時申報繳納相關稅費。
(十二)納稅申報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至企業注銷之日期間,債務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破產案件受理后如發生應稅情形,應按規定申報納稅。
(十三)僵尸企業處置的稅收政策
僵尸企業的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十四)本實施意見未涉及的稅種按照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九、企業欠繳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債權處置
破產企業欠繳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從有利于保護職工權益的角度出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破產企業注銷問題
(一)企業注銷登記
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的企業,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持以下材料,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注銷登記申請。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書以及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書原件;
3.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4.企業公章(僅限非公司企業法人)。
(二)企業營業執照、公章無法繳回或未能接管情況的處理
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企業,因企業營業執照遺失、管理人未能接管等原因而無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繳回營業執照的,可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發布營業執照遺失作廢或未能接管的聲明,并由管理人作出書面說明,在辦理企業注銷登記時無需再向企業登記機關繳回營業執照;因企業公章遺失、未能接管等原因,無法在企業注銷登記相關文書材料中加蓋企業公章的,由管理人對該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加蓋管理人印章即可,無需再加蓋企業公章,也無需繳回企業公章。
(三)企業分支機構、子公司的處理
企業設有分支機構、子公司的,應由管理人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將其處理完畢,再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管理人在申請辦理企業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注銷或變更登記過程中,應按照企業登記機關的要求,向分支機構、子公司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管理人的決定書。因企業公章遺失或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無法在有關登記申請文書材料中加蓋企業公章的,可參照本實施意見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執行;相關登記申請材料需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但無法聯系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由管理人的負責人簽字。
(四)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或重整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公司股東的股權存在質押的處理
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或重整的企業,若其股東擁有的公司股權存在質押,無需質權人簽字蓋章,由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相關裁判文書,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注銷質押登記。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及時辦理。
經過破產清算,有剩余財產可分配給股東的,管理人應將股權被質押的股東的分配額提存,并及時通知質權人。未經質權人同意,管理人不得將提存的分配額支付給該股東。
十一、重整企業征信修復
人行市中心支行應指導并督促銀行機構及時更新債務人償還信貸業務的征信記錄,根據重整企業實際情況對債務人信用等級進行客觀評價。
第四章 附 則
十二、本實施意見施行前已終結的破產案件不適用本實施意見。
十三、本實施意見在實施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由市法院、市稅務局、市經信局、市人社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醫保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共同協商確定。
十四、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今后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內容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新的規定執行。